《上海市社区普通门诊诊查费减免市对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印发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印发《上海市社区普通门诊诊查费减免市对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其中提出,非职保人员普通门诊诊查费减免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在区级财政按1:1比例共同承担,分别列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市级承担的资金通过市对区转移支付下达各区,并通过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与各区财政按实际承担金额和比例据实结算。(上海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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