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等六部门发布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有关管理措施的公告。其中提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开展保税业务涉及从境外进口四类措施商品的,应设立专用账册。境外进口的四类措施商品不进入专用账册的,不得保税。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的商品,适用相关排除措施且加征关税均获得排除后,可进口至现有保税账册(以下称普通账册),但该商品同时涉及其他措施的除外。本公告自2025年6月10日起实施。(海关总署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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